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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被告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原、被告因错车发生纠纷,原告被二被告打伤,后原告到静**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89.66元、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合计8689.66元,并要求承担护理费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没有打原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辩称,没有打原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晚9时许,原告许**与其丈夫郝**驾车由南向北通行至胜利街转盘小医院附近,正遇对面驾车由北向南通行的二被告,二被告欲向右转弯至自家胡同中,被告刘**令其妻子王**下车告知原告丈夫郝**向后倒车,郝**在倒车的过程中与刘**、刘**发生口角,原告与郝**,被告刘**与刘**分别下车,双方冲到一起并互相厮打,原告许**因该纠纷受伤,经公安部门出警后指定原告在静**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于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7月17日在静**医院住院12天,经诊断为颈部软组织损伤,右肩背部软组织损伤、颈椎间盘突出,花费住院费用4589.66元。另查,原告未提供其自己相关误工减少收入证明,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其确系需要营养期限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天津市公安局纠纷调解告知书、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天津**医院诊断证明书、天津**医院住院病历、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监控视频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作为同镇村民,遇到纠纷应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不应恶语相加,甚至动手打架。本案中,双方因为错车发生纠纷,二被告在与原告争执撕扯时致原告受伤,二被告作为侵害人应对原告受伤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虽系受伤者,但在言语上亦有不当之处且亦有厮打对方的事实,对自己受伤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减轻侵害人的加害责任。结合原、被告过错程度,应认定被告对原告受伤产生的合法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损失承担50%的责任。关于医疗费用,有原告提供的在静**医院产生的住院费4589.66元的专用收据为据,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认定;原告因受伤住院12天,故产生伙食补助费计为1200元(100元/天12天);因原告未提供其自己相关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故其住院期间误工费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28559元计算,原告住院期间误工费为938.88元(78.24元/天12天);其住院治疗,依法应赔付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亦按上述标准计算1人的费用计938.88元。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其确系需要营养期限的证明材料,故对其主张的住院期间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本院结合原告居所到静**医院的实际路程和当地出租车收费标准、考虑到原告就医次数,酌定支持200元。综上,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许**因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4589.66元、误工费938.88元、护理费93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7867.42元的50%,即人民币3933.71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承担75元,被告刘**、刘**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静民初字第2036号
  •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农民。

  • 被告刘**,农民。

  • 被告刘**,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周海峰

  • 书记员刘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