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郝*中与被执行人朱**健康权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以(2014)宝执字第30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程序。后申请人郝*中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恢复执行标的7472.90元,诉讼费1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32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郝宝中,农民。
被执行人朱**,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振伟
审判员闫玉川
助理审判员戴英军
书记员赵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