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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宝中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郝*中与被执行人朱**健康权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以(2014)宝执字第30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程序。后申请人郝*中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恢复执行标的7472.90元,诉讼费1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32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宝执恢字第96号
  •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郝宝中,农民。

  • 被执行人朱**,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葛振伟

  • 审判员闫玉川

  • 助理审判员戴英军

  • 书记员赵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