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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岳*、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岳*、孙**、岳永付、宋**、岳XX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自以该案与原告被起诉的另两案经法院调解,经济损失相互抵消为由自愿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蓟民初字第1370号
  •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委托代理人王春爽,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岳*。

  • 被告孙**。

  • 被告岳永付。

  • 被告宋**。

  • 被告岳XX。

  • 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蔓,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曹旭东

  • 书记员徐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