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岳*、孙**、岳永付、宋**、岳XX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自以该案与原告被起诉的另两案经法院调解,经济损失相互抵消为由自愿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王春爽,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
被告孙**。
被告岳永付。
被告宋**。
被告岳XX。
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蔓,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旭东
书记员徐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