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被告杨**。
委托代理人杨瑞军。
审判人员
审判员焦勇旗
书记员孟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