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应文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卢**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卢**,农民。
被告应文成,农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亢立伟
书记员王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