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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应文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应文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卢**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蓟民初字第4337号
  •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卢**,农民。

  • 被告应文成,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亢立伟

  • 书记员王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