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周**、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侯**,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农民。
被告侯**,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宝珠
书记员赵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