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侯**与周**、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周**、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蓟民初字第1294号
  •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侯**,农民。

  • 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周**,农民。

  • 被告侯**,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肖宝珠

  • 书记员赵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