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农民。
被告马**,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财
书记员詹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