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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蓟民初字第4376号
  •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农民。

  • 被告马**,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宋财

  • 书记员詹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