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上诉人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
委托代理人程俊卿(程毅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亮。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史东
代理审判员李冬梅
代理审判员李宝罡
书记员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