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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上诉人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275号
  •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

  • 委托代理人程俊卿(程毅之父)。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亮。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史东

  • 代理审判员李冬梅

  • 代理审判员李宝罡

  • 书记员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