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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奥的斯电**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奥的斯**有限公司、奥的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新年、天津润**程有限公司、天津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奥的斯**有限公司及奥的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忠诚,被上诉人刘新年的委托代理人高田,被上诉人天津润**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被上诉人天津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098号民事判决;

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元,退还上诉人奥的斯**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780号
  •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的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 法定代表人曹**。

  • 委托代理人王忠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谷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的斯电**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

  • 代表人武**。

  • 委托代理人王忠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谷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年。

  • 委托代理人高田(刘新年同事)。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润**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园区榕苑路2-2-1201号。

  • 法定代表人吴**。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和津河交口。

  • 法定代表人王**。

  • 委托代理人张保国。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健

  • 审判员安丽霞

  • 代理审判员强国琴

  • 书记员庞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