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奥的斯**有限公司、奥的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新年、天津润**程有限公司、天津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奥的斯**有限公司及奥的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忠诚,被上诉人刘新年的委托代理人高田,被上诉人天津润**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被上诉人天津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098号民事判决;
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元,退还上诉人奥的斯**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的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曹**。
委托代理人王忠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的斯电**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
代表人武**。
委托代理人王忠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年。
委托代理人高田(刘新年同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润**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园区榕苑路2-2-1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和津河交口。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张保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健
审判员安丽霞
代理审判员强国琴
书记员庞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