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轩**、广西**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轩书京、广西**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轩书京、广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轩**、广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均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轩书京。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有限公司,注册地钦州市民安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詹**。
委托代理人袁海兵,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健
审判员杨宝华
代理审判员强国琴
书记员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