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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京与广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轩**、广西**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轩书京、广西**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轩书京、广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轩**、广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均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086号
  •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轩书京。

  •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有限公司,注册地钦州市民安街76号。

  • 法定代表人詹**。

  • 委托代理人袁海兵,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健

  • 审判员杨宝华

  • 代理审判员强国琴

  • 书记员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