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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孙**、天津双**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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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被告孙**。
被告天津双**限公司。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周智峰
书记员赵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