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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全红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赵**,天津**事务所律师。

赵**,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下称原告)车全红与被告(反诉原告,下称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了反诉,并决定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车全红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13日晚,因被告欠原告债务双方产生矛盾,在撕扯过程中被告将将原告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xxx三楼推到二楼平台,导致原告昏迷,造成原告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胸部损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花费医药费28万元。被告曾于2014年7月23日为原告出具“允诺书”,约定被告给付原告20万元,用于补付原告住院费用及后期疗养及生活费用,后被告未能给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及疗养费20万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36264.69元、误工费3800元、陪伴费106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3800元,共计人民币256864.69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受伤系自己不慎跌下导致,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提出反诉,认为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该费用实际为原告向被告的借款,双方存在口头借款合同关系,原告至今未能偿还,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垫付医药费10.7万元,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

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车全红辩称,反诉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反诉请求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分别为:一、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主张原告返还垫付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针对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书写的允诺书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同居关系,被告承认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受到伤害。

2.证人肖**的当庭证言,拟证明被告签订的允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认为证据1系原被告之间的权利约定,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的事实,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同时认为该允诺书系被告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对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证人没有看到事情的经过,且证人与原告及其女儿李**多年朋友关系。

被告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之女李*于2014年7月23日书写的允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书写的允诺书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誊抄原告女儿李*写好的内容,允诺书的内容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

2.被告撕毁的允诺书粘合件,拟证明被告系受胁迫书写的允诺书。

3.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由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12日到xxx取证的视频资料,视频10:58:25时有人陈述“听说是个女的自杀”、11:05:08时有人陈述“逗小孩自己摔下来的,好像是滑下来的吧,当时她老公在二楼抱着小孩,女的在三楼逗小孩自己滑下去的,不是打架,逗小孩自己滑下来的,在地上趴着,还能坐起来”,11:12:00时有人陈述“当时刮大风,听说是自己滑下来的,不至于推”,拟证明原告系自己摔下,被告没有侵权行为。

4.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金钟派出所于2014年8月9日对被告制作的询问笔录,拟证明被告没有侵权行为。

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只是为被告提供了范本,且李*提供的范本给付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而被告书写的允诺书给付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以此可以说明是被告的意思表示。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当时因被告要求延长给付期限,所以另写了一份,并将给付日期是“8月31号”的允诺书撕毁。对证据3不予认可,视频资料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且警方问话存在诱导,证据真实性存在瑕疵。视频资料不能否认被告没有侵权,也不能否认其允诺书是自愿书写的;认为证据4不能达到证明被告没有侵权行为的证明目的,但同时可以证实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原告受伤时双方在一起,且双方存在债务问题。

针对此争议焦点,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对于原告的证据1,被告虽主张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允诺书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允诺书的内容仅为被告自愿为原告支付住院费用及后期疗养及生活费用,不能达到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2即证人的当庭证言,证人当庭明确表示“听说原告和被告发生争执了,具体情况不清楚”“我就跟小*说别管当时是怎么摔下来的,车全红没有生活来源,上有老母亲,说暂时先拿20万元”,亦不能达到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明目的。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仅能证明允诺书签订的过程,但不能证实被告被胁迫的事实;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3,视频资料中均系传来证据,且被询问人均没有明确表示否认侵权事实的发生;对于被告的证据4系郭**的单方陈述,其单方作出的否认侵权事实的陈述不能达到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目的。同时在被询问到“你们是否在一起住过”,被告回答“住过”,同时被告陈述“我和车*红还有车*红闺女的孩子吃完饭,吃饭时车*红喝了点啤酒,饭后我们就带着孩子就出来玩,我们出来后,我就抱着孩子和车*红在B6东侧的三楼走廊玩”,上述内容可以证实原、被告共同生活。

二、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

3.中国人民**院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一份、住院病案一份、住院费用清单一组、医疗费票据十一张,拟证明原告已支付医疗费2362464.69元。

4.原告的劳动合同书及天津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拟证明原告因受伤误工造成损失3800元。

5.李x及刘xx的劳动合同书及天津市**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各一份,拟证明上述二人因陪伴原告分别造成误工损失5300元。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但因被告没有侵权行为,因此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均存在异议,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订立合同的时间及用工期限。

被告就该争议焦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针对此争议焦点,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证据3系医疗部门作出,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4和证据5中的劳动合同,均没有填写签订合同的时间,且在合同内容填写亦不完整,不能证实原告及陪护人在天津市**限公司工作,因此对证据4及证据5均不予采信。

三、针对被告主张原告返还垫付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争议焦点,被告提交的证据如下: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金钟派出所于2014年8月9日对原告制作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原告认可被告为其垫付了医疗费10万余元。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仅对询问笔录中原告讲述的摔伤过程认可,且该份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的主张。

针对此争议焦点,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该证据中在原告被询问到“郭**出了多少钱医疗费”时,原告回答“他给出了大概有十万块钱”,系对被告垫付医疗费事实的认可,可以证实被告垫付医疗费的事实,但因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垫付107000元的证据,本院认定垫付金额为10万元。

本院经开庭审理,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和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2014年6月13日晚,原告从天津市东丽区xxx的三楼处坠落至二楼平台。原告于当日至2014年7月21日在中国人民**院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患有急性重型颅脑创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胸部损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等症,原告因此花费医疗费236264.69元。被告为原告垫付医药费10万元。

2014年7月23日,被告为原告书写允诺书,具体内容为“兹有车全红与郭**在一起,于2014年6月13日晚在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xxx车全红从三楼坠到二楼平台,头部着地,造成严重的头部伤害。现郭**自愿允诺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车全红20万元人民币(贰拾万元),用于补付住院费用及后期疗养及生活费用。此允诺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若不遵守该内容,则交由法院直接处理”。被告未按允诺书支付原告相应款项。

另查,原、被告自2013年开始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在于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原告虽提供了被告书写的允诺书,但允诺书没有被告自认存在侵权事实的意思表示。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侵权事实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主张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主张原告返还垫付款的反诉请求,医疗费的支出系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共同生活期间方财产已发生混同,在原告遭遇身体伤害时被告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系为共同生活之目的的正常支出。况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就此款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对其要求返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车全红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郭**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丽民初字第4962号
  •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反诉被告)车全红

  • 委托代理人李娜,系原告之女。

  • 委托代理人刘通,天津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反诉原告)郭建国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傅郁

  • 书记员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