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天津**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3日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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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松,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1286412-2),住所地天津市**园华湖苑。
代表人闫贵旺,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运桐,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魏宇
书记员魏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