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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天津**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3日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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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丽民初字第4792号
  •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秦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韩松,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津市东**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1286412-2),住所地天津市**园华湖苑。

  • 代表人闫贵旺,主任。

  • 委托代理人张运桐,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魏宇

  • 书记员魏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