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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铁诉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边健铁与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健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边*铁诉称,原告是出租车司机,被告是乘客。2014年6月3日晚上10点30分许,在津南区双港镇微山南路上,被告酒后拦车乘坐原告出租车,原告停车后,发现被告喝酒太多,就让被告打后边的车,但被告拉车门上了车,上车后并拨打投诉电话,后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五菱汽车、灯箱,撞到电线杆后停下。停车后,被告想下车逃跑,原告抓住被告的衣服,路边行人发现围拢过来,原告报警。被告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损失,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54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医疗费票据8张,证明医疗费数额为1054元。

2、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1张,证明原告就医情况及伤情。

3、处方2张,证明原告用药情况。

4、诊断报告单1张,证明原告检查情况。

5、病历本1份,证明原告就诊情况。

6、交通费票据2张,证明原告交通费花费情况。

7、车辆运营证1张,证明原告从事出租车行业,且该车是主业从业两人运营的情况。

被告宋*未到庭,未能发表质证意见,且未提交证据。

本院收集调取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对被告宋*作的询问笔录,其陈述:2014年6月3日晚23:00左右,我从某一小区内出来,要回现住地西青区某镇,在微山南路和赤龙街口,我打上了一辆出租车,我上车后,告诉司机我要去现住地,司机说要回家吃饭,所以不想去,然后我说你别打表了,给你15元,对方司机说还是不去,我说你这是拒载,我要打投诉电话,他说你有本事就打,于是我就打了投诉电话,电话打通后没人接,司机问我通了没有,我说通了,司机听完,开动了车,说我把你拉到北辰去,说你坐车不给钱,看谁投诉谁,边说边急速开车往外环线方向走,但我回家应是向梨双路方向走,然后我就要开车门下车,但车速太快我不敢下,于是我就让他停车,他不停,我还是拉开了车门,他侧身够车门,要关门,我发现右边有东西,我当时就把车门关上了。然后我还是和他说我要下车,他不让我下,我再次打开了车门,他又侧身过来抢车门,我就用左手挡住他肚子,不让他够过来,大约10秒钟,车就撞在右边的牌子上。车前部当时就撞坏了,司机和我都没系安全带,我们都撞车玻璃及车内前部了,司机头破了,我脖子和后脊疼。撞车后,司机拽我上衣不让我下车,我怕车爆炸,挣脱下车后,报了警。

2、公安机关对原告边*铁作的询问笔录,其陈述:2014年6月3日晚23点多钟,我刚跑完出租车活,准备回家,在微山南路经过某村时,一名20多岁男子站在道路中间拦车,我就停下车,他打开车门就上车了。他说去友谊南路某镇,我说我不去要收车回家了。然后我与他就一直在争执去与不去的问题,最后我一看准备打表送他走,车辆刚起步,他就用手机拨打投诉电话,然后我就说都走了,你还打什么投诉电话,最后对方就说就要给我打投诉电话,然后他就动手打我了。开始他朝我太阳穴打了一下,之后就用手揪住我的头发,我用右手去挡,当时右手就被抓伤了,后来他就用拳头朝我头部打了五、六下,当时我就一直在挡,我当时也没有动手,具体扶没扶方向盘我也没意识了,车辆就撞到了路灯杆了。撞完之后,他就准备下车跑,我就拽着他,也从副驾驶下来了,我就一直拽着他的衣服,他还朝我头部打了七、八下,然后旁边的群众就都给劝开了。后来我才看见车还撞了一辆面包车及一个路边的灯箱,之后才撞上的路灯杆。

3、公安机关对程*作的询问笔录,其陈述:2014年6月3日22点左右,我在家睡觉的时候,就听见外面有吵闹的声音,于是我就出屋看看究竟。我从屋里出来后看见有两个男子在路边相互厮打,然后我就看见停在家门口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被撞坏了,我车前10米左右有一辆正规的出租车把路边的一个灯箱撞飞了,并且又推着灯箱撞在了路旁的电线杆上,而且现场上看我车上的撞痕与我前方的那辆出租车上的撞痕相吻合。我车的左侧半面全部撞瘪了,右前轮胎撞爆了。

4、公安机关对焦长水作的询问笔录,其陈述:2014年6月3日22时左右,我正在门脸刚收摊,我当时正在屋内,听见一声响,我跑出去看见摆放在店门前的灯箱被撞坏了,一辆出租车撞在路旁的路灯上停下了,我看见一辆面包车也被撞坏了。我的灯箱大约80厘米乘以200厘米的长方形,在2012年制作,价值800元。

5、公安机关对万瑞景作的询问笔录,其陈述:2014年6月3日23时许,我在某村路边摊位吃烧烤,当时我就听见一辆车的响声不对,开的特别快的声响,我就赶紧抬眼一看,车辆沿着微山南路斜着朝外环线方向开了过去,看见车内司机一手拽住了乘客的衣领,一手掐住了乘客的脖子,当时乘客就抓住了司机的半袖T恤的衣袖了,双手都没有持方向盘。后来我就看见那辆车就冲前面过去了,直接装上了停在路边的面包车左侧,之后往前撞上了一个路边灯箱,最后就听“咚”的一声撞上了前面的路灯杆。车撞完停下来,乘客从副驾驶下来,司机也从副驾驶追下来,下来之后两人还在一起厮打,互相用拳头打对方的上半身,之后就被别人劝开了,司机从车上把乘客的书包拿下来,扔在了不远的地上。当时看见面包车的左侧都瘪了进去,灯箱撞坏了,路灯杆是否撞坏不清楚,出租车的前面都瘪了进去。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1不认可,认为宋凡所诉不属实;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不认可,认为原告没有与被告厮打,没有看见打架的过程;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不认可,认为与事实不符。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分析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7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6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虑。本院调取的证据3、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调取的证据1、2系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考虑;本院调取的证据5本院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及原、被告陈述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系出租车司机,2014年6月3日晚23时许,被告宋*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微山南路和赤龙街交口附近欲打车回家,适遇原告边健铁驾驶出租车经过,被告拦住原告的出租车,原告不想去,被告上车后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并拨打投诉电话,原告驾驶车辆向外环线方向行驶,在行驶的出租车上双方因被告拨打投诉电话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致使出租车失控,撞到停放在路边的牌照号为某号五菱荣光牌面包车和灯箱上,后撞上路灯杆停下,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车停下被告下车后,原告从副驾驶位置追出,双方撕扯在一起。事发后,原告到天**河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脑外伤综合症、双额部软组织挫伤、右前臂抓(划)伤。原告支付医疗费1054元。事发后,原告的车辆被扣在双**出所,于2014年6月24日原告从派出所提走,后原告将车送至修理厂修理,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交付修车款。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驾驶的车辆为出租车,其为出租车司机,该车由二人运营,因出租车修理,导致原告实际营业额的减少,主张误工期限为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7月24日,按照每天300元计算损失的数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因乘车问题发生纠纷,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未能冷静处理,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均应有一定的过错,原、被告应承担纠纷的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包括:①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医疗费损失应为1054元。②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情况,本院酌情考虑100元。③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其陈述为营业额的减少,实际该项主张为原告的营运损失,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为出租车,该车由二人运营,现原告主张其个人的营运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车辆扣押及修车情况,本院考虑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7月23日期间的损失,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标准,每年85285元计算,数额为11682.87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共计12836.87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50%,即6418.44元。被告宋**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边健铁各项经济损失6418.44元。

二、驳回原告边健铁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边健铁承担75元,被告宋*承担75元。因原告边健铁已预交,被告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边健铁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一初字第2408号
  •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边健铁,男。

  • 被告宋*,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翟洪凤

  • 书记员郭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