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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的女婿。原、被告系同一单元邻居。2013年12月17日晚7时45分许,原告正在家中看电视,突然被告张*新猛力打击原告家门,原告开门查看,被告张*新不由分说张口侮辱原告要求原告把电视音量降低,原告询问被告张*新是哪一个楼层的,被告张*新仍然满口脏话,并出手打了原告三个耳光并将其推倒在地,此时第一被告李*从后面出来用脚踢原告的左肋及左侧大腿并打原告几个耳光。现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477.6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500元、防盗门损失费5180元,共计人民币7656.8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是原告打被告,被告并未打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新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不符,2013年12月17日晚被告在家听见别人家的音响声音特别大,被告就顺着声音来到原告的家中,刚开始敲门没有人开门,继续敲门后原告将门打开,原告问被告是哪个楼层的,被告就说自己是11楼的,并告知原告的声音太大影响楼上的孩子学习,然后原告就打了被告一个耳光,之后又咬被告的左小腿还继续打被告耳光,这时被告的妻子来了,被告就让她把李*叫来,李*来之后将原、被告分开,李*也没有打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伤情是否与二被告有关,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2、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天津**水沽医院医疗费票据3张,金额计1477.6元。

2、天津**水沽医院病历本1册,证明原告的伤情。

经当庭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二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病历本2册,证明二被告在本次纠纷中的伤情。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二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定。

本院依职权向公安局津南分局调取本次纠纷的案卷:

1、2014年4月3日对李**的询问笔录:2013年12月17日20时左右,我在家中放歌听,有人砸门,开门后对方是对60多岁的老两口,说我音乐的声音太大让我关小点,因此我们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了冲突,在发生冲突时老两口子的女婿也打我了。我的胯骨和腿是被对方老头用脚踢的,左侧肋骨是被老头的女儿和女婿用拳头打的,左脸是被对方老婆子用巴掌打的。我没有还手打对方,只是用手拉扯了对方老头的衣服。

2、2013年12月18日对李**的询问笔录:今天晚上20时许我在家中听歌,有人砸我家的门,我开门以后那两口子说我放歌声音大,我就问他是哪里人,对方老头说:“你管我是哪里人啊?我是你楼上的。”我说:“有声音楼下的找我应该,你楼上的找我干什么?”我们之间因此发生纠纷。后来对方动手打我,老婆子用巴掌打我左侧耳光,老头用脚踢我的左侧,我就怕他们跑用手抓住老头的衣服不让他走,我也用手抓住老头的衣服,老头用手往我的脖子上推搡我,我被推倒在地,我就冲着老头骂街,老头的女儿和女婿也过来了抓住我用拳头打我的左侧的肋骨,我就问他“你是干嘛的,你打我干嘛?”老头的女婿说:“我是他女婿”,然后这个男的就想跑,我就抓住他女婿的衣服了,他女婿也抓住我的衣服,一直把我拽到电梯口。

3、2013年12月17日对张**的询问笔录:今天晚上我在家中呆着,因为楼上放音响很吵,我就上楼找想让他关小点声,敲了几次门对方都不开门,后面我就敲的声音大点,结果对方男子一开门二话不说用左手抓住我的衣领,右手扇了我一嘴巴,把我眼镜都打掉了,我捡起眼睛带上,他又扇了我一嘴巴,又把我眼镜打掉了,我又捡起眼镜,他怕我走就抱住我的腿,我就扒拉他的手,他张嘴就咬我左侧小腿上侧一口,然后起身又抓住我衣领,扇打我的左侧脸颊,我用手推他的手,可是推不开,他边打还边骂,打了我一共六七下,我女婿李*赶过来把我俩分开了,之后我就下楼回家去吃药。我没有动手打对方,我只是推了他的手几下,李*也没有打对方。

4、2014年12月19日对燕淑凤的询问笔录:2013年12月17日晚我在家中休息时,那个姓李的邻居在家中放音乐声音特别大,我在家中听见有人敲门的声音,我就从“猫眼”往外一看,看见11层的张大爷敲他家的门,那个姓李的男的抱住张大爷的腿咬了张大爷腿一口,并且不让张大爷走,张大爷没有打那个姓李的,过了一会张大爷的老伴来了,这时我从家中出来溜达,张大爷的老伴一看张大爷被打了就喊他女婿去了,我也下楼遛弯去了,等我回来后看见那个姓李的男的双手抓住张大爷的女婿的衣领不放,而且躺在地上了,张大爷的女婿用手抓住姓李的手弯着腰随和着他,最后太累了就坐在地上了。

5、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1份,证明原告的伤情。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自己的两份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认可,对张**、燕淑凤的询问笔录不认可;二被告对原告的两份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不认可,对张**、燕淑凤的询问笔录认可。

本院认证,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来源合法,本院均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与二被告均系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紫江馨苑X号楼的住户。2013年12月17日20时许,因原告家中的声音问题,被告张**来到原告家中,与原告发生纠纷,后被告李*来到,李*与原告又发生纠纷。在此次纠纷中,原告及二被告均受伤。经诊断,原告左胸部挫伤肿胀,左髋部挫伤肿胀。庭审中,原告称其的伤情主要是由被告张**及李*造成,现只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另,原告在庭审中撤回对防盗门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原告家中的声音问题,原告与二被告发生纠纷,在纠纷中原告与二被告发生肢体相触,造成原告身体受伤,故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及二被告对于此次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综合分析,以二被告承担50%,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为宜。关于原告的损失:医疗费,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应为1477.6元;因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的证据,不予支持;营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情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二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的50%,即738.8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医疗费73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75元,由二被告连带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一初字第1847号
  •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

  • 被告李*,男。

  • 被告张**,男。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丽清

  • 书记员刘永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