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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冯**与冯**、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冯**与被告冯**、冯**、孙**、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被告王**主体错误,故原告冯**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民初字第3977号
  •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冯**。

  • 被告冯**。

  • 被告冯**。

  • 被告孙**。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晓艳

  • 书记员卢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