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冯**与被告冯**、冯**、孙**、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被告王**主体错误,故原告冯**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
被告冯**。
被告冯**。
被告孙**。
被告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晓艳
书记员卢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