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王**、王**、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晓艳
书记员:孙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