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与王**,王**,王**,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王**、王**、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民初字第1535号
  •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

  • 被告王**,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 被告王**,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 被告王**,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 被告李**,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晓艳

  • 书记员:孙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