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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与兰志**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与被告兰志*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春诉称,2013年9月2日下午16时许,原告在兰台村主街骑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被告突然从胡同冲出,将原告撞倒在地,致使原告受伤住院。被告仅垫付医药费5000元,其余损失未予赔偿。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3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

1.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费用清单、门急诊费用清单,用以证明原告兰**因伤治疗期间支付医药费为22901.56元。

2.住院病案,以证明原告的伤情和治疗的过程。

3.诊断证明书,用以证明原告出院后,医院建议休假两个月。

4、天津天钢联合特钢烧结厂出具的工资证明,证明原告兰**在天津天钢联合特钢烧结厂工作,2014年9月、10月因伤休假二个月,期间每月工资4117元。

5、证人魏**出庭作证,证实2013年9月2日原告在兰台村主街路口被撞伤后,由魏**开出租车将兰**送到宁**医院,被告兰**随同兰**一起去宁**医院治疗。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下午16时许,原告在兰台村主街骑车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从村主街旁胡同骑车冲出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原告受伤后,被告兰**将原告送到宁**医院治疗,并给付原告医药费5000元。原告兰**因伤于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2日在宁**医院住院治疗10天,出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损伤皮擦伤。出院后,宁**医院建议原告休假两个月。

原告因伤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如下:

治疗期间共花医药费22901.56元。

护理费782.4元。原告因伤住院10天,住院期间依据法律规定一人护理,参照天**计局2014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28559元计算,即28559元365天10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原告因伤住院10天,住院期间享有伙食补助。参照天津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50元/天的标准计算,即50元/天10天。

误工费8234元。原告在天津天钢联合特钢烧结厂工作,原告因伤休假两个月,依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烧结厂出具的工资证明,原告误工费为8234元。

交通费200元。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考虑到原告就医确实存在交通费支出,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条件、交通状况、原告伤情及身体状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200元。

上述各项费用合计32617.9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天津**医院医药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天津**钢烧结厂工资证明、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从主路旁胡同骑行通过路口时应减速慢行,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事故中被告未能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减速慢行避让主路行驶的车辆,造成与在主路骑行的原告相撞、受伤,被告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骑行中也未能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应负次要责任。对原告因伤住院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32617.96元,本院按双方责任予以认定:被告承担责任的80%,即26094.4元(32617.96元80%),被告已垫付的5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还应赔偿原告21094.4元。原告承担责任的2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兰**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109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120元,原告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民初字第1133号
  •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兰**,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

  • 被告兰**,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贾依军

  • 书记员张建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