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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邢**与邢**、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依法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邢**、邢**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邢**、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民初字第1074号
  •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被告邢**。

  • 被告邢**。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马伟杰

  • 书记员:刘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