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依法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邢**、邢**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邢**、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被告邢**。
被告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马伟杰
书记员:刘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