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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宁河**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宁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因起诉被告名称有误,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民初字第15号
  •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汉族。

  • 被告宁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68号。

  • 法定代表人宋**,主任。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隽

  • 书记员: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