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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齐*与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滨汉民初字第94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齐*。

  • 被告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朋林

  •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