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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齐*与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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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齐*。
被告胡**。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朋林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