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继航与被告朱**、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情况、联系方式及住所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继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
法定代理人陈志强(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郭秀叶(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传虎,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立刚,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男。
法定代理人周彩平(被告之母)。
被告周**,女。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晨
书记员宋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