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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航与朱**、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继航与被告朱**、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情况、联系方式及住所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继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滨塘民初字第2358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

  • 法定代理人陈志强(原告之父)。

  • 法定代理人郭秀叶(原告之母)。

  • 委托代理人王传虎,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徐立刚,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朱**,男。

  • 法定代理人周彩平(被告之母)。

  • 被告周**,女。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晨

  • 书记员宋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