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与刘**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六)、(九)项规定,请求排除非法证据重新审理本案。

刘**请求驳回张**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对门邻居,本应友好相处,但双方均未能遇事冷静处理,造成事故发生。两审法院从纠纷的起因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事故发生后双方到当地公安机关解决此事,但公安机关没有给张**开具就诊证明,张**在事故发生当月的就诊费用两审法院判决予以考虑正确。之后发生的费用,由于张**看病的时间间隔较长,张**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亦属正确。两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充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综上,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津高民申字第0916号
  •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女。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砚丽

  • 代理审判员王倩

  • 代理审判员赵博

  • 书记员董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