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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杨**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再审判改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此次纠纷是被申请人杨**先动手打人,还用皮带打了申请人,不是申请人先动手,而一、二审判决对双方发生矛盾的事实做出完全相反的认定。纠纷发生在小淀法庭院内,有录像设备,一、二审没有调取录像,认定事实错误。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1、一、二审判决采信的公安北辰分局的卷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事发当时到小**出所解决问题的接待民警与杨**有亲属关系,应当回避但未回避,所作笔录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不公。2、证人孟**与杨**是亲属,有利害关系,派出所对证人证言没有调查,法院也不应采信。三、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一审中证人孟**未出庭作证,却以杨**一方旁听者的身份参加庭审,违反程序,法庭录像可以证明,故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四、一、二审判决双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错误。根据案件事实,应由被申请人杨**承担全部责任。五、一、二审认定申请人经济损失中第二次脑部CT为重复检查错误。申请人因头疼复查属于合理支出,不是扩大损失,应予支持。六、一、二审遗漏申请人诉请的精神损失费错误。申请人因此次纠纷受到的精神损害依法应予支持。综上,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四项的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杨**提交意见称,同意一、二审判决,请求驳回姜**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与杨**作为表姐妹,双方应本着以亲情为重、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但因双方遇事不够冷静,致此次双方均有伤害的侵权事件发生,对此双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姜**虽主张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公安北辰分局的卷宗材料为伪造,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一、二审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确定的责任比例及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鉴于姜**所受伤情,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亦无不当。至于姜**申请再审的其他主张,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所规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津高民申字第0054号
  •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女。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女。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砚丽

  • 代理审判员赵博

  • 代理审判员刘震岩

  • 书记员董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