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施**因与被申请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一终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施**于2014年1月10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施**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女,1949年9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施觉存,男,194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施**,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施觉存,男,194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耀建
代理审判员张胜
代理审判员裴然
书记员杨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