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赵**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赵**应按每月2800元的标准给付刘**五个半月的误工费。主要理由为(2010)一中民一终字第1085号生效判决已认定刘**误工费给付标准为每月2800元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赵**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再行赔付刘**的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裁量赵**一次性给付刘**误工费,该误工费标准的裁量结果并无不妥。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女。
委托代理人:张学麟(刘秋蓉之夫),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砚丽
代理审判员刘震岩
代理审判员赵博
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