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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安**、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曹**、曹**因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2)赵*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2)赵*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石民二终字第00007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立军,农民。

  •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立辉,农民。

  • 委托代理人任剑伟。

  •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伟波,农民。

  •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素强,农民。

  • 委托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俊生,农民。

  • 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荣水

  • 审判员孟志刚

  • 审判员颜景山

  • 代书记员郭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