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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书珍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朱**和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书珍诉称,2013年6月11日原、被告为垫道发生纠纷,被告用铁锹将原告头部打伤。报警后原告在藁**西医结合医院住院15天,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915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海辩称,被告只承认2013年8月13日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藁城市公安局增村派出所作出的藁公(增)行罚决字(2013)第304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查明2013年6月11日08时许,关**和邻居李**因关**门前排水沟发生纠纷,因言语不和关**拿铁锹去拍李**,李**用手中铁锹挡了一下,关**铁锹反弹回去,将关**右前额碰伤。

关书珍不服藁公(增)行罚决字(2013)第304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藁城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2013年11月4日藁城市公安局作出藁公复决字(2013)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藁公(增)行罚决字(2013)第304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增**出所三十日内补充调查,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2013年11月20日藁城市公安局增村派出所作出的藁公(增)决字(2013)第00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查明2013年6月11日08时许,关**和邻居李**因关**门前排水沟发生纠纷,因言语不和,二人发生争执,李**将关**右前额打伤;决定书决定给予李**罚款500元的处罚。

2013年11月20日藁城**村派出所出具《结案证明》,主要内容:关**被伤害案于2013年6月11日受案;2013年11月20日对李**作出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原告在藁**民医院住院14天,共花费医疗费5465.07元。2014年5月20日藁**西医结合医院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关**,诊断1、头皮血肿;2、双眼脸挫伤;3、面部软组织挫伤;4、高脂血症。2013年6月26日藁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公冀藁鉴伤检字(2013)328号鉴定文书,鉴定原告关**之损伤属轻微伤,花去鉴定费300元。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3年6月11日李**将关**右前额打伤。2013年11月20日藁城市公安局增村派出所作出的藁*(增)决字(2013)第00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事实进行认定,并给予被告李**罚款500元的处罚。被告抗辩称只承认2013年8月13日藁城市公安局增村派出所作出的藁*(增)行罚决字(2013)第304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因藁*(增)行罚决字(2013)第304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藁城市公安局作出的藁*复决字(2013)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2013年11月20日藁城市公安局增村派出所出具的《结案证明》证明该所作出的藁*(增)决字(2013)第00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本院对该处罚决定书予以采信,故认定由于被告李**的过错导致原告关**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此次事件中造成如下损失:1、原告医疗费5465.07元;2、误工费为2013年度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7.44元/天住院14天u003d524.16元;3、护理费按壹人护理,2013年度卫生和社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110.56元/天住院14天u003d1547.84元;4、住院伙食补助为50元/天14天u003d700元;5、交通费,原告要求500元,没有票据且费用太高,酌定200元;6、鉴定费300元。以上合计8737.07元。对原告上述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海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关书珍各项费用8737.07元(医疗费5465.07元、误工费524.16元、护理费1547.84元、住院伙食补助7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藁民初字第00432号
  • 法院 藁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关**,务农。

  • 委托代理人王红占。

  • 被告李**,务农。

  • 委托代理人李会绵,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新海女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占力

  • 审判员朱永博

  • 人民陪审员刘海霞

  • 书记员梁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