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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与张**、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6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唐民四终字第307号
  •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全合,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杨小利,河北迁安市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胜,农民。

  • 委托代理人祁为华(系花胜之妻),女,汉族。

  • 委托代理人张文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怀海,农民。

  • 委托代理人王君华(系贾怀海外甥),男,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安**,女,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高丰,男,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高保,男,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陈**,男,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陈**,女,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张**,男,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张**,男,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杨*,男,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田**,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宝兴

  • 审判员刘庆武

  • 代理审判员王国聚

  • 书记员赵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