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6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全合,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小利,河北迁安市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胜,农民。
委托代理人祁为华(系花胜之妻),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怀海,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君华(系贾怀海外甥),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安**,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高丰,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高保,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陈**,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陈**,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张**,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张**,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杨*,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田**,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宝兴
审判员刘庆武
代理审判员王国聚
书记员赵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