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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旺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常旺因与被申请人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唐民四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原审和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常旺申请再审称,刘**单方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申请人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学习和参加考试。造成申请人严重的精神损害,被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和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之处。申请人常旺所诉之请求,经查,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常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常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唐民申字第91号
  •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旺,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学生。

  •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女,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工人,系常旺之母。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92年11月9日生,汉族,学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志新

  • 审判员李济渊

  • 代理审判员刘文娟

  • 书记员单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