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常旺因与被申请人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唐民四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原审和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常旺申请再审称,刘**单方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申请人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学习和参加考试。造成申请人严重的精神损害,被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和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之处。申请人常旺所诉之请求,经查,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常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常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旺,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学生。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女,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工人,系常旺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92年11月9日生,汉族,学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志新
审判员李济渊
代理审判员刘文娟
书记员单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