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霍建(系原告之女)。
被告:程**。
被告:李**。
委托代理人:程婷婷(系二被告之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王婧
人民陪审员宋悦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