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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董某某、古冶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董**、古冶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古民初字第942号
  •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2003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200304020329,汉族,古冶**一小学六年级学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工房50楼3单元6号。

  • 法定代理人:李铁成,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801240336,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东工房50楼3单元6号(原告之父)。

  • 法定代理人:王士英,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908111841,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东工房50楼3单元6号(系原告之母)。

  • 被告:董**,男,2003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200306160317,古冶**一小学六年级学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白马山楼10楼4单元3号。

  • 法定代理人:董馨富,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51120031X,汉族,开滦设备管理中心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白马山楼10楼4单元3号(被告之父)。

  • 法定代理人:任晓静,女,1978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80903182X,汉族,开滦林唐社区服务中心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白马山楼10楼4单元3号(被告之母)。

  • 被告:古冶**一小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婧

  •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