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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程**、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古民初字第827号
  •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5196310301220,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大马家峪村永乐街5排1号,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河西工房31条22号。

  • 被告:李**,女,1957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5708053625,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胡庄村西头1排3号,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河西工建工房5条7号。

  • 被告:程**,男,1951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130204195106020017,汉族,开滦林西矿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河西工建工房5条7号。

  • 委托代理人:程婷婷,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811013647,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胡庄村西头1排3号,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东南楼平房7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白梅玲

  •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