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5196310301220,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大马家峪村永乐街5排1号,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河西工房31条22号。
被告:李**,女,1957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5708053625,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胡庄村西头1排3号,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河西工建工房5条7号。
被告:程**,男,1951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130204195106020017,汉族,开滦林西矿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河西工建工房5条7号。
委托代理人:程婷婷,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811013647,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胡庄村西头1排3号,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东南楼平房7号。
审判人员
审判员白梅玲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