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翟**与古**、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古**、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古民初字第798号
  •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翟**,无职业。

  •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维富(系原告丈夫),退休工人。

  • 被告:古素敏,农民。

  • 被告:古素霞,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久森

  • 书记员董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