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古**、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翟**,无职业。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维富(系原告丈夫),退休工人。
被告:古素敏,农民。
被告:古素霞,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久森
书记员董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