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徐**与被告宿*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开民初字第750号
  •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遵化市。

  • 被告:宿*,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程庄镇。

  • 委托代理人:张作芳,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程庄镇。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程佳

  • 书记员闫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