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遵化市。
被告:宿*,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程庄镇。
委托代理人:张作芳,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程庄镇。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佳
书记员闫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