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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与唐山市**质瓷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代红梅、代红玉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东辉骨质瓷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代红梅、代红玉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代红梅、代红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开民初字第709号
  •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代**,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东辽县。

  • 原告:赵**,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 委托代理人:赵红玉,女,农民,现住唐山市。

  • 原告:赵**,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 委托代理人:杨猛,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东辉骨质瓷厂,住所地唐山市。

  • 负责人:周**,该厂厂长。

  • 委托代理人:徐军辉,男,该厂职工,现住唐山市。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贾凤兰

  •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