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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明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民初字第1371号
  •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被告刘**。

  • 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德龙

  • 代理审判员马俊海

  • 人民陪审员许洪岭

  • 书记员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