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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明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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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德龙
代理审判员马俊海
人民陪审员许洪岭
书记员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