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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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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李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