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丰民初字第55号
  •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勇

  • 书记员李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