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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肖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丰民初字第666号
  •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毕某某。

  • 法定代理人毕仲华。系原告父亲。

  • 被告肖某某。

  • 法定代理人肖建军。系被告父亲。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宝柱

  • 书记员王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