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毕某某。
法定代理人毕仲华。系原告父亲。
被告肖某某。
法定代理人肖建军。系被告父亲。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宝柱
书记员王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