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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闫振玲与被告肖**、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闫振玲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肖**、闫振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丰民初字第319号
  •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肖**。

  • 原告闫**。

  • 被告肖**,农民。

  • 被告段**,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军富

  • 书记员毕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