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李**和被告李**反诉原告何*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和反诉原告李**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及反诉原告李*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反诉原告李*宽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何*,农民。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李**,农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郭新
书记员邓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