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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秦*英诉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秦*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迁民初字第2934号
  •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秦**,农民。

  • 被告:于**,学生。

  • 法定代理人:于占有,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连海

  • 书记员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