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秦*英诉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秦*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秦**,农民。
被告:于**,学生。
法定代理人:于占有,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连海
书记员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