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国民与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国民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王国民,农民。
被执行人赵**,农民。
审判人员
执行员赵桂生
书记员羿全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