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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民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国民与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国民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迁执字第4号
  •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王国民,农民。

  • 被执行人赵**,农民。

审判人员

  • 执行员赵桂生

  • 书记员羿全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