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玉诉被告张**、秦刘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农民。
被告:张**,农民。
被告:秦刘坤,农民。
被告秦刘坤委托代理人:张子英。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晓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凡雪清
书记员马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