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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遵民初字第03585号
  •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李晓江。

  •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凡雪清

  • 书记员马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