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王**、孙**、王*、遵化市**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5270元,由原告刘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来,农民。
监护人:许**,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长江。
被告:李*,农民。
被告:王**,农民。
被告:孙**,农民。
被告:王*,农民。
被告李建、王连增、孙文军、王连的委托代理人:王剑英。
被告:遵化市**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车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志安。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申惠
人民陪审员张海松
人民陪审员方士臣
书记员许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