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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王**、孙**、王*、遵化市**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5270元,由原告刘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遵民初字第1170号
  •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来,农民。

  • 监护人:许**,农民。

  • 委托代理人:刘长江。

  • 被告:李*,农民。

  • 被告:王**,农民。

  • 被告:孙**,农民。

  • 被告:王*,农民。

  • 被告李建、王连增、孙文军、王连的委托代理人:王剑英。

  • 被告:遵化市**村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车成,该村委会主任。

  • 委托代理人:王志安。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申惠

  • 人民陪审员张海松

  • 人民陪审员方士臣

  • 书记员许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