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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赵**、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腾飞与被告赵**、张**、昌黎县**完全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腾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初字第1687号
  •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腾飞,学生。

  • 法定代理人邱桂香,农民。

  •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赵**,学生。

  • 法定代理人赵文光,男,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130322198205233431,系被告赵一苒父亲。

  • 被告赵**,身份情况同上。

  • 被告张**,学生。

  • 法定代理人张敬海,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新集镇厚甸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112023419,系被告张子健父亲。

  • 被告张**,身份情况同上。

  • 被告昌黎县**完全小学,住所地昌黎县新集镇常陈庄村。

  • 法定代表人李**,常陈**小学校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建利

  • 书记员田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