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腾飞与被告赵**、张**、昌黎县**完全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腾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许腾飞,学生。
法定代理人邱桂香,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文光,男,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130322198205233431,系被告赵一苒父亲。
被告赵**,身份情况同上。
被告张**,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敬海,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新集镇厚甸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112023419,系被告张子健父亲。
被告张**,身份情况同上。
被告昌黎县**完全小学,住所地昌黎县新集镇常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常陈**小学校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建利
书记员田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