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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代理人杨**、被告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系同村关系。2014年11月2日原被告在村里一起打麻将时,因为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依仗自己年轻力壮对原告拳打脚踢,实施殴打行为。导致原告当场昏迷。后原告被送到昌**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并出院。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5785.67元、误工费38元/天28天u003d10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X10天u003d10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8549.67元。

被告辩称

被告顾*双辩称:1、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驳回其诉求。2014年11月2日,答辩人与刘**等一起打麻将时发生口角,答辩人起身准备离去,但刘**随手抓起麻将牌砸我,并追过来抓住我衣领不准我离开,还用手抓伤我面部,我躲闪之际被凳子绊倒,后起身离开。我不屑与女人冲突,整个过程根本没有伤害过刘**。刘**是否有伤,其伤情如何产生与我没有关系,故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答辩人与刘**发生口交时被其抓伤头部,答辩人本无心追究她的责任,但鉴于刘**倒打一耙,无中生有,答辩人要求法院判令刘**赔偿我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4年11月2日昌黎**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证实原告住院治疗情况。

2、2014年11月17日昌**医院诊断证明书20141102-20141112在我院住院治疗,建议伤后休息四周。

3、昌黎**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张5208.04元。

4、昌黎**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3张266.73元。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以上证据认为:和我没关系。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调取了以下证据:

1、询问陈**公安笔录:那天下午,因抓错牌,闫宝锁妈和我们村东头的男的吵吵起来。她俩站起来,她俩做对家。宝锁妈站起来时被凳子绊倒了。那个男的从南面桌子上拿了一个茶缸子在那站着。我说我有,就走了。

2、询问刘**公安笔录:当天下午我和顾**、杨**媳妇、张**媳妇我们四个玩麻将我和顾**因为抓错牌发生口角,互相吵吵。他就用手指着我往跟前凑,到跟前后,我就拨拉他指着我的手。把他手拨拉边上去了。他就用拳头怼我,我就抠他。我从他脸上扣他,他就从边上拿个茶缸子从我头上砍了两下。把我推到地上了。他拽着我的头发把我往墙上磕。也记不清磕了多少下。打完后他就跑了。我就拿着菜刀追。追到南当街,他就用铁锹拍我,拍我屁股上了。他就跑了。

3、询问景某公安笔录:那天下午,宝锁妈、顾**、杨**媳妇、张**媳妇,她们打麻将着。宝锁妈抓错了。顾**她们就吵吵。他们都要动手。大伙就都拉着劝。宝锁妈就抓麻将牌向顾**头上砸。砸没砸到我不知道。然后他们就撕摞起来。咋撕捋的我不清楚

4、询问李**公安笔录:因为玩牌,安所妈坐庄,顾**喝完水后,回来,我们的牌抓完了,然后牌抓错了。不知是多剩两张还是少剩两张,顾**就说抓错了重抓,宝锁妈不让毁。他们俩就犟犟起来了。我心脏不好,就闭上眼睛躺炕上呆着去了。他们打没打啥的就不知道了。我一直在炕上躺着来着。刚后来,我好点后,她们就已经走了。

5、询问顾学双公安笔录:下午三点左右,我和宝*妈、杨**媳妇在顾**家东屋打麻将来着。打牌的过程中轮到宝*妈坐庄,结果那把牌抓错了,我们说重抓,宝*妈不干,说她坐庄她说了算,就因为重新抓不抓我和她吵吵起来了。宝*妈骂我,我也骂她,然后宝*妈抓了一把麻将牌砸我,我拿起一个茶缸也砸宝*妈。茶缸子把折了,没砸到宝*妈,随后,宝*妈伸手抓我衣领并用另一只手抠我。我抓住宝*妈的衣领左右躲闪,在这个过程中我俩同时被旁边的一个板凳绊倒了,宝*妈被我压在地下了。这时旁边的人把我拽起来就往外走。宝*妈起来从顾**家那里把菜刀追着我砸我,没砸着,我就跑了。

6、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刘**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经质证,原告对以上笔录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1、2没有质疑。3,没有用麻将砸,也没有人拉架。4,没意见。5,对被告用茶缸砸原告和撕打原告我方认可,对原告给被告造成伤害我方不认可。结合证人景*的笔录,只提到原告头上有血,以及受伤的事实,并没有提到被告受到伤害的情况,因此被告所述自己受伤不属实。6,没意见。

被告对以上笔录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陈**的笔录没有质疑,对刘**的笔录有质疑,我没有打她。对景风芹笔录,撕捋原告抓着我着,我没动手。李**笔录没意见。自己的笔录没意见。法医鉴定没意见。

本院审核认为,原告的证据1、2、3、4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是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对于双方互相争吵并撕捋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4年11月2日下午三点左右,原告刘**和被告顾**、杨**媳妇在顾**家东屋打麻将时,因抓错牌发生争吵并互骂对方。原告用麻将牌砸被告,被告拿起茶缸,双方是否砸到对方没有证实。后双方凑到一起撕捋对方。原告伤后到昌**民医院住院治疗十天,医院建议休息四周。

此次纠纷造成原告损失有医疗费5474.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5010)、护理费370元(3710)、误工费1036元(3728),共计7380.7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双方互相殴打,被告致伤原告的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也有相同的过错,故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顾*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刘**3690.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初字第286号
  •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顾学双,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桤三

  • 书记员李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