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程**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被告程**。
审判人员
审判长索香军
审判员杜睿
人民陪审员赵广德
书记员王科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