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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程海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程**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磁民初字第01998号
  • 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被告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索香军

  • 审判员杜睿

  • 人民陪审员赵广德

  • 书记员王科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