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魁诉被上诉人申金年、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杨*魁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金年,1964年11月3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兵。
委托代理人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温永国
审判员徐海燕
代理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张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