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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申金年、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魁诉被上诉人申金年、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杨*魁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00204号
  • 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金年,1964年11月3日。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兵。

  • 委托代理人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温永国

  • 审判员徐海燕

  • 代理审判员刘勇

  • 书记员张翠英